国函〔2021〕51号
河南省人民当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度药监局:
你们关于在河南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赞成在河南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请当真组织执行。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领导,深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钟注三钟注四钟注五中全会心灵,当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有关划定,在现有司法框架内发展。试点种类为已获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度药监局等部门结合印发,试点期内准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三、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依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屎的布告》(海关总署布告2018年第194号)划定的通关治理要求发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税收政策,有关买卖纳入幼我年度买卖总额治理,合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买卖限值有关划定,在买卖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当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辅导,当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钻研细化试点规划和有关监管措施,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险人民人民用药安全和合法权利。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河南省发展试点,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确保通关、质量监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试点中的沉大问题,河南省人民当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度药监局要实时向国务院请示汇报。
国务院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颁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