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赞成在部门地域发展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1〕48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部门地域发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人民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要,推动婚姻登记造度鼎新,加强人民人民获得赣注幸福感,赞成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沉庆视注四川省执行成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视注陕西省西安市执行成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域,相应临时调整施杏锥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划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能够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地点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国务院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颁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地域临时调整施杏锥婚姻登记条例》
有关划定目录



